[8]Ian Ward, Law and Literature: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, Cambridge: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, 1995,p. 15. [9]Peter Brooks,"The Law as Narrative and Rhetoric",in Law's Stories: 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Law,ed. Peter Brooks and Paul Gwirtz, New Haven: Yale University Press,1996,p. 20. [10]参见(美)理查德oA.波斯纳:《法律与文学》,李国庆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,页334-401、405-409。
[56]参见贺卫方:《司法的理念与制度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,第 193 -195、202 - 207 页,另参阅前引[45],吴承学文,第 22 - 23页,再参阅徐忠明:《众声喧哗: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,第 251、312 页。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判决书及其"附带"的"约定",不过是历史多样化的一种,其的确曾存在,且日后也许再延续,但不可能是唯一。
从这出发,本文认为,判决书存在通常理解的模式,但这种模式,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约定而成,非本质化的概念,从社会约定的角度宽容判决书特别是"附带"的模式,远比特定精英群体"顶层设计"来得更有益。不能否认,大多数甚至全部"法官后语"写作可能出于人们一般定义的有效有益,还有道德关爱,而道德关爱亦应特别提倡,但两者如能依托法官的"自豪"基础,则更易挥发自如。[35]如果考虑法官期待"案结事了",减少上诉甚至上访,则可预料对法官存在运用法律判决之外的手段促进结案的激励。其实,认为潜在的阅读者包含了各类社会人员,依然真实。其实,广泛观察,"法官后语"运用的语境,大体具有类似性:第一,诉讼当事人在判决外希望获得情感宽慰(即使其有时并未明显表现出来),第二,法官发觉运用之有效有益,且存在道德关爱意愿。
当然,"相互性"的含义,及其对判决书和"附带"的固定特征或功能、法官恒定角色、司法普适界定等理论预设的质疑,并不意味着,经现代法律教育而胸怀现代司法要义的司法者,其运用业内认为的正规司法理念,完全不会触发被司法者的需求转变,如从特别期待司法者温馨调解转向特别期待冷峻的理性裁判。[59]"附带意见"或"法官异议"的存留,不是司法者单方的嗜好、惯习,亦不仅为宏观的英语国家审判文化的定型,其也非常重要地另受制于时有出现的微观需求互动。也有反对意见,例如有人提出:"任其(指当事人)讲述……效率很低"。
第二,从历史上看,基于特定长期国情,中国基层司法者因为特殊的社会、政治、文化、财政等压力,比如,群众殊为希望作为"官"的司法者,比较全面地解决自己的要求和困难。这个市场机制,如的确如此,则有何意蕴? 至少可发现,司法者形象能较为顺利地反复再塑。以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为例,当来到自己曾亲身经历、且具有象征意义的"菜园",听老庭长谈起种菜,聊唠家常,纠纷各方时常就会-自然并不必定-在故事描述化的倒叙展开中,转变对纠纷的初始固执立场,逐渐倾向"以和为贵"。因此,这些"文学化"起到了即使不是"使其豁然开朗",也是"促其敞开心扉"的作用。
这类似上述第一份经验材料。众所周知,在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体之间,"司法公正"的定义总是存在差异。
波斯纳,见前注[31],页588。[45]就此而言,也就可以深入理解,为何在上述第一、二份经验材料中,能觉察,如果司法者没有通过"文学化"引发"亲和打动",被司法者依然会继续注意、强调司法者的法律引导。祖母情绪非常激动、难过。其二,法律需有公开性、明确性这一"基本知识"已经提示,不应使这里的理解出现障碍,否则,全社会自觉遵循法律,特别是自觉尊重司法裁判,也就无从谈起。
与此不同,第二,若司法者已经具有了一定威信,则"文学化"能产生烘托甚至加强效果。而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实践中,对后者可能更有意义。文学化元素,虽有"策略"意旨,也即巧妙解决问题,但其中亦包含了亲和作用。同时,越是家长化,越是生动有趣。
司法过程,既是中立解决纠纷,亦为传达司法者司法观点、进而使被司法者接受这一观点。但司法本身,似乎应避免"吸引"、"号召"、"行政"。
因为,人们在后者中可更为直接、具体地体会司法的某些运作,窥视其某些内在,触及其鲜活,从而将感受放大,故需更为重视。所以期待、希望,缘于无论未来的胜诉者、败诉者,以及其他参加者,都知道面对的是公共权力,而公共权力,其包含的"治理"概念,可使他们发觉-至少感觉(因为生活经验、集体化的历史记忆)-一个进一步的概念:某种"温和对待"是可能的。
[63]Olivia Stockard, The Write Approach:Techniques of Effective Business Writing, San Diego: AcademicPress, 1999, p.61. [64]Ian Ward,见前注[8],p. 39 进入 刘星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司法日常话语 文学化 基层司法经验 。[62]罗宾o乔治o科林伍德:《艺术原理》,王至元等译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,页232。作为定义,微观司法场景,指基层司法中常见的空间较为狭小的司法环境。因为,人们习惯认为,法律和文学的行业界限十分明确。[23]实用技术地帮助被司法者理解利害得失,有时也可以使其感觉"他者理解自己"。一、经验材料 下述一份经验材料,来自中国一位基层法院法官的"手记"(关于"手记",后文介绍说明)。
其一,司法活动,应使且必须要使作为外行的被司法者,明确地理解其内容。[39]而且,"激活法律",也存在是在正确方向、还是错误方向激活的问题。
[55]作为例子,有的司法实践者提到,要求当事人平等举证在法官看来是司法公正,但是,在诉讼能力不高、法律知识匮乏且没有经济能力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的当事人看来,自然容易认为不是司法公正。[6]前述实用主义,虽然强调生活经验的运用,彰显务实,原本可以也应该关注这种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,因为,更生动的日常话语,可更为有效地协助实用化的问题解决(见后文详论),但因更注重甚至青睐"战术目的"、"精确结果"等主题,故其不知不觉地与"文学化"擦边而过,无形中,忽略了"人文"性质的司法日常话语"文学化"的思考。
第一,法官使用了插说,即"我知道",使叙述增添了亲切感、真挚感,而且具有吸引力,可消融法官和听者的距离。再观察另外一些来自基层法官"手记"的经验材料。
[30]如在下文分析的"辅助理解"功能的基础上,通过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,被司法者不仅一方面更为容易理解、认同司法者的意见,而且同时也有可能反过来在这种"文学化"的平台中进一步思考司法者意见,提出异议,甚至和司法者商榷。前述科学主义,强调演绎逻辑、正规程式,以传统法学的"法律特性论"为宗旨,故自然而然地,本身已暗含对司法方法中日常话语"文学化"的研究意图的排斥。讨论"司法为民",则需要将司法者的"耐心"作为基础。第一,如可以提出"被司法者隐蔽、潜在的期待"这一概念,则应当附带凸显一个可能挑战现代法学知识,甚至现代司法行规的问题:为何作为司法方法外在形式的话语,必须是"法律专业"的?[46]前面第二节的分析,仅仅表明,"文学化"行动适当之际,并不妨碍反而会增进法律问题的专业解决,然而我们可追问,在广袤的基层司法中,面对一般民众,为何不能期待纠纷解决在一般民众"欢迎"、"喜闻乐见"的话语中,得到实现? 任何专业语言,在促使职业内部人士快捷、简洁、熟练、准确地解决专业问题之际,也非常明显地使外行人增加了理解负担。
就此而言,被司法者主动,或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接受对己不利的诉讼结果,通常看,首先是以一个条件-司法者提出的法律对错、实际效果的理解可基本成立-作为基础。依此来看,减少甚至消除被司法者的理解成本,是司法语言的一个根本性的职责所在,甚至是司法语言的一项政治道德。
其次,更为重要的是,在使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显得地位平等,或使司法者显得平易近人之际,上述"文学化",以亲和打动效果,潜移默化地提升了司法者在被司法者心目中的地位,巩固了司法者的魅力型权威,进而加强了其司法权威。第一,老庭长运用巧妙的倒叙引导,先说过去,再提现在,将表面话题(过去怎样种菜)逐渐推向实质话题(如现在离婚问题),使原来拒绝实质话题的当事人,不知不觉地接受进而转入对某些道理反省。
[11]法律与文学运动遭遇了很多批评。而有效彻底解决实际问题,要求中国基层司法者,必须注意科学、逻辑之外的另类司法方法的运用,至少需要注意,另类司法方法和科学、逻辑司法方法的相互协作,不能仅是呈现法律科学逻辑化,以示裁判的"冷漠"和"中立"。
[28]此外,如果可发现并且论证,这种"文学化"对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谐关系建构-或一种十分重要的司法政治建设-存在着可能的支持动力,能逐渐协助"中国经验"的司法模型的某种形成,则一种由点及面、由少变多的制度创新,便非常具有诱惑力。[32]参见(美)克莱夫o贝尔:《艺术》,周金环等译,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年版,页10。在此,还能更具有深度地看到,前面第二、第三节分析的"文学化"的两种功能,是在司法过程的特殊"需求/生产"的微观市场机制中,加以呈现的。其一,"耐心"时常包含了"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"的行动内容,而很难想象,包含这种内容的"耐心",可以远离这种"文学化"来发挥更为出色的作用,毕竟,文学化的修辞叙事时常是种"想象性活动,它的功能在于表现情感",[62]而"情感表现得真挚、没有人为的痕迹,则具备强有力的说服力量"。
参见胡刚科:"怀念马锡五",《中国审判》2006年第10期,页18。同样,某些被司法者相信的司法公正,在另外一些被司法者看来不是司法公正。
法官并未制止,却说,"你心中的苦闷不是一两句劝说就能解开的,痛快地流淌眼泪,哭够了再说,你会觉得又过了一道坎。其实,不仅如此,在此可完全翻转过来深入认为:因为"文学化方式"的适当使用可提供"法律对错"、"实际效果"的辅助认识,准确地说,寓"辨"于乐,增添与被司法者原有意识(特定社区意识)相互协调的附加"思想、信息"的传递,从而促进道理理解,故其所推进的权威认同,在另一方面,则是以提升魅力型为表象的、实际为提升理智型的权威认同。
不断丰富司法方法的可能性,其意义在于,加深理解司法公正实现途径的丰富性。[49]故本文上述分析依然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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